全国服务热线 15242007080

【热点】沈阳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

发布:2021-12-03 10:30,更新:2021-12-03 10:30

中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14年、东北三省29地区劳务派遣/社保/公积金/工资/劳动税务法务人事类服务找东北一鸣人才精英团队
咨询电话:

全国百家同行千家名企信赖多年合作伙伴


★ 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解决群众办事的“急难愁盼”问题,遵循“应提尽提”原则,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,打造方便职工办事的“无证明”提取新模式,公积金中心新近出台三项工作举措,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。


一、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


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,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,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、女满40周岁条件,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放宽政策后,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,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
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,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,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,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
二、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

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,死亡职工顺位继承人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,可直接申请提取。


★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有以下五项


01

提取申请人身份证


02

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死亡证明》或由法院作出的《宣告死亡判决书》


03

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


04

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


05

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《承诺书》


其中2、3、4项要件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,申请人无须提供。


死亡职工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仍适用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》,提供继承公证书。


特别提示: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,应尽保管义务,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。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,通过提交虚假材料,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,涉嫌犯罪的,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,追究法律责任。


图片


三、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


1、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业务,仍须职工本人办理。


2、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,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,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,可由职工配偶代办,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。


3、非配偶代办的,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,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。


4、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,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。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,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,可由职工的配偶、直系亲属(父母、子女)代为办理。


图片


来源:沈阳公积金


交社保找一鸣   扫码留言咨询

十四年人力资源外包服务

( 版权声明:我们尊重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如涉及版权争议,请著作权人告知我方删除,谢谢。)
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8-1号(1226)
  • 邮编:110000
  • 电话:024-23406212
  • 销售经理:项经理
  • 手机:15242007080
  • 传真:024-23406212
  • 微信:15940032543
  • QQ:1042188997
  • Email:512529908@qq.com
产品分类